8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醫師法》是對1998年頒布、1999年施行的《執業醫師法》作的全面系統修訂,條文從現行法的6章48條修改為7章67條。
5個看點要關注
文:中國醫學科學院醫學信息研究所
醫療衛生法制研究室主任 曹艷林
全面加強醫師隊伍治理法治化。將《執業醫師法》改名為《醫師法》,不僅僅是名字上的改變,更是理念、管理范圍、管理制度、治理方式的全面法治化。立法目的由“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健康”,改為“為了保障醫師合法權益,規范醫師執業行為,加強醫師隊伍建設,保護人民健康,推進健康中國建設”。將醫師隊伍治理法治化提高到推進健康中國建設重要內容的高度。與《執業醫師法》相比,《醫師法》涉及的管理環節更多,參與主體更多元,治理手段更豐富。
切實保障醫師合法權益與待遇。這既是調動廣大醫師積極性的需要,也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健康權益、推進健康中國建設的需要。《醫師法》第五條規定:每年8月19日為中國醫師節;全社會應當尊重醫師。《醫師法》在《執業醫師法》六章的基礎上,新增“保障措施”一章,從薪酬待遇、隊伍建設、執業環境治理、職業防護、風險分擔等方面作出規定。“保障措施”一章規定的內容,也是對我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的緊密銜接和具體細化。這些規定將為廣大醫師提供更加良好的執業環境,更好地維護醫師的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
規范醫師執業行為。《醫師法》在對醫師合法權益保障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的同時,也對醫師依法規范執業、切實維護患者權益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醫師法》第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等多個法律條文,分別從職業精神、病情說明與知情同意制度的遵循、合理用藥、患者緊急救治、突發事件時服從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調遣等方面,對醫師依法規范執業作出了規定。
優化和完善醫師培養體系。如何把好醫師隊伍的入口,提高醫師隊伍整體水平,實現培養與使用的緊密銜接,是本次《醫師法》修訂的重點。《醫師法》第九條和第十條,將醫師資格考試的最低學歷門檻提升至大專以上。同時,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等,在建立適應行業特點和社會需求的醫師培養和供需平衡機制,醫教協同,加強全科、兒科等緊缺專業人才培養,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加強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醫師隊伍建設,醫師定期考核等方面作出了相關規定。從入口、結構到質量,這些法律制度安排將全面優化和完善醫師培養體系,保障醫療質量提升。
促進醫防融合。針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暴露出的公共衛生體系的短板與不足,立法機關從大衛生、大健康的角度,積極總結疫情防控的成功經驗與做法,將其上升為法律上的制度安排。《醫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立適應現代化疾病預防控制體系的醫師培養和使用機制,建立公共衛生與臨床醫學相結合的人才培養機制。這將有效促進醫防融合,為我國應對公共衛生事件提供強大的醫師資源保障。
有何現實針對性
文:湖北中醫藥大學人文學院 趙敏
《醫師法》吸納了近些年關于醫師管理的成功做法。
強調醫師的均質化。如提升了醫師的準入門檻,統一了多種醫師的考核要求,建立醫師培養規劃,強化了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建立健全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實行醫師定期考核制度。
醫師注冊管理與時俱進。如明確醫師注冊信息化管理、醫師多點執業、經培訓增加執業范圍;不用變更注冊信息的情形更加具體,對災難事故救援、國家任務、醫聯體內執業都明確進行了規定。
汲取新冠肺炎防控的成功經驗,強化了醫師的公共衛生職責,加強了疾控人才隊伍建設。如在醫師義務中明確有執行疫情防控等公共衛生職責,規定醫師在發現突發不明原因疾病或異常健康事件時的報告義務;明確規定了公共衛生醫師配備數量。
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我國形成了以中醫藥為特色、中西醫結合救治患者的系統方案,成為中國方案的亮點。在今后的醫療實踐中,如何促進中西醫結合發展,《醫師法》做了很好的制度構建。如明確中醫、中西醫結合醫師可以在不限于中醫科、中西醫結合科的臨床科室執業,中醫經過考試、西醫經過考核培訓可以采取西醫藥技術方法或中醫藥技術方法;完善中醫西醫相互學習的教育制度,培養高層次中西醫結合人才和能夠提供中西醫結合服務的全科醫生;在疾病預防中完善醫防結合和中西醫協同防治的體制機制。
《醫師法》回應了醫療實踐中的難點及疑點問題。
強化建立尊醫重衛的社會環境,如明確醫師節及全社會尊重醫師的要求,構建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的社會化機制,打擊涉醫違法犯罪行為,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建立醫療風險分擔機制等。
《醫師法》還規定了醫師在獲得患者知情同意及遵循循證醫學證據的情況下,可以實施藥品說明書未確定的藥品用法。明確醫學生的臨床實踐及執業醫師監督指導。
同時,《醫師法》體現了強化基層醫療能力的法律導向。從院校人才定向培養,繼續教育傾斜,職業發展規劃,獎勵扶持制度,優質醫療資源下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幫助等方面,提升基層醫師特別是村醫醫學技術能力和水平。如優先保障基層醫務人員的繼續教育,對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努力工作的予以表彰、獎勵,明確執業醫師晉升副高級職稱的應當有在基層醫療機構服務一年的經歷等。
《醫師法》構建完善的醫師保障措施,對醫師權益保障、人事、薪酬、職稱及獎勵都作出了規定,并明確了醫療機構的執業安全保障義務。
有效落地還需哪些支撐
文:中國衛生法學會副會長 鄭雪倩
北京市華衛律師事務所 岳靚
及時修改相關規章和文件是落地保證。此次《醫師法》修改內容較多,改動幅度較大,現有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有與《醫師法》不協調、不一致的地方,應及時結合《醫師法》進行修改與調整。
例如,在考試、執業范圍方面,《醫師法》提高了成為醫師的門檻,將報考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條件由中專提升為大專;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滿三年或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可以參加中醫醫師資格考試;醫師經培訓考核可以增加執業范圍;中醫、中西醫結合醫師可以在其他臨床科室執業;中、西醫師可以互相學習相關技術,經培訓考核合格可以使用相應技術等。
現行的《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關于醫師執業注冊中執業范圍的暫行規定》等應做出相應調整,與《醫師法》銜接,使《醫師法》有效落地。
建立新的制度和機制體系是重要支撐。此次《醫師法》做出了許多全新的規定,還需要有配套的制度和機制體系支持,才能讓法律真正在實踐中落地。
《醫師法》第六條對醫師醫學專業技術職稱設置、評定和崗位聘任制度作出全新的詮釋,將職業道德、專業實踐能力和工作業績作為重要條件,因此建立科學的職稱評定、聘任體系是當務之急。
《醫師法》第四十四條提出,國家建立健全體現醫師職業特點和技術勞動價值的人事、薪酬、職稱、獎勵制度。此條涉及的內容都是對醫師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措施,需要相關部門認真調研、探討,制定相應的制度、機制體系。《醫師法》規定了對從事特殊崗位工作的醫師、在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醫師、在醫療衛生服務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醫師給予津貼、補貼、表彰、獎勵等,進一步激發醫師工作的積極性。因此,只有完善醫師的津貼、補貼、表彰、獎勵等保障制度,方能有效地調動醫師積極性,實現法律制定的初衷。
隨著時代和科技的發展,新疾病、新技術、新方法都在不斷涌現,《醫師法》鼓勵醫師在遵守醫學倫理規范,依法通過倫理審查,取得書面知情同意之后,在臨床治療中積極探索,在循證醫學的指引下建立拓展性用藥制度,有利于攻克疑難雜癥,讓患者得到及時治療。
《醫師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對藥物、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和其他醫學臨床研究以及拓展性用藥作出的新規定和銜接,也需要在實踐中制定相應工作開展的制度、流程,保證其在法律指引下正確執行。
完善醫療衛生機構內部規章制度是落地關鍵。《醫師法》對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也提出了很多新要求,在人員的聘用、薪酬、職稱評定、獎勵激勵、執業規則、培訓考核、保障、醫德醫風、法律責任等方面,都作了詳細的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應按照《醫師法》的要求,及時制定、修改、建立適合本機構的規章制度,嚴格落實《醫師法》的規定,促進醫院法治化建設。
完善醫師繼續教育和培訓體制機制是重要途徑。醫師的繼續教育和培訓是提升醫師業務技術、落實《醫師法》的重要方式。《醫師法》規定了國家、政府有關部門、行業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醫學院校在醫師教育和培養中的責任。對醫師的教育和培訓,不僅僅是醫學知識和技術的專業教育方面,還要從相關法律法規、醫學人文知識、醫德醫風等方面加大力度,提高醫師隊伍的整體服務能力和素質。
國家制定醫師培養規劃,應適應改革方向和社會需求。政府有關部門制定醫師培訓計劃,為醫師接受繼續醫學教育提供條件。行業組織應當為醫師接受繼續醫學教育提供服務,創造條件。醫療衛生機構要保證本機構醫師接受繼續醫學教育。醫師個人也應當重視自身能力素質的提升。
建立正常醫療秩序和醫務人員安全保障制度是落實《醫師法》的重要舉措。維護醫師人身安全和正常醫療秩序也體現了對患者生命健康安全和利益福祉的保護,醫務人員是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守衛者。《醫師法》規定阻礙醫師依法執業,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侵犯醫師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的行為應受法律處罰。
北京市出臺了《北京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規定》,上海市出臺了《上海市醫療衛生人員權益保障辦法》,在保護醫務人員權益和維護醫療秩序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全國各地可以參照盡快制定符合本地實際情況的規定,創造良好的就醫環境,保障醫療衛生服務正常開展。
完善監管制度是促進《醫師法》貫徹實施的保障。法律的實施既需要大家自覺遵守,同時也需要國家多部門的多元化監督和強制力。《醫師法》規定了多部門在醫師管理工作中的責任,專章規定法律責任,違反《醫師法》的行為將受到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行政處罰和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政府相關部門、行業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醫師和社會應形成多元監管體系,加大監管力度,促進社會共治,維護人民健康。
4個方面施策 3個維度協同
文:中國政法大學醫療保障法律
與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 劉炫麟
第一,在全國范圍內廣泛宣講,不僅要讓醫患雙方更加明確自身的權利和義務,讓規則意識和人文關懷深入人心,還要在全社會范圍內形成尊醫重衛、互諒互信的良好氛圍。
第二,司法機關要深刻把握《醫師法》的精神和理念,熟悉其制度與規則,并在此基礎上進行公正裁判,彰顯該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第三,衛生健康等行政部門應嚴格執法,通過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監管,促進醫療安全,保障患者人身和財產權益不受損害。
第四,衛生健康等行政部門應出臺更為細致、更具操作性的規則指導實踐,確保該法的統一適用。
《醫師法》是我國醫事法的支柱之一,是我國衛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處于“樞紐”地位。從法律的效力層級分析,《醫師法》的實施主要涉及以下三個維度。
“向上”,不僅要與衛生健康領域處于基礎性、綜合性立法地位的《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相銜接,而且要與民事領域處于基本法地位的《民法典》相銜接。
“平行”,需要與我國《傳染病防治法》《中醫藥法》《藥品管理法》等建立銜接,尤其是要做好《執業醫師法》向《醫師法》過渡期間的銜接。
“向下”,需要指導《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等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修訂與細化;對于當前缺失的部分,還應當加強調研研究,適時出臺相應的法律文件,不斷完善《醫師法》自身的譜系。
通過上述三個維度的協同互動,才能發揮出《醫師法》的“綜合作戰”能力。
編輯:肖薇管仲瑤
審核:徐秉楠 閆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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